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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葛锦绣印象江南关于小产权房风险提示

发表于2016-12-16

“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性质分类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

1.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

2.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的房产转让效力如何?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若已购买小产权的房子并取得相关产权证明,买受人该怎么办?

如果已经购买了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并取得了当地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的,可以出租或者出售给有当地户口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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